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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人道、独立、公正、中立、志愿、普遍、统一”的七项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广东省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鹤山市范围内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红十字会的救灾工作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江门市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以最大限度地组织社会资源,协助政府为受损害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2.1 应急工作领导及指挥机构
成立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红十字会会长担任,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市红十字救援队所在单位领导和医院业务副院长等人员组成。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组织协调,全面实施应急管理和指挥工作。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联系等相关的应急工作。
2.2 应急执行机构及职责任务
市红十字会为应急执行机构。负责编制本级应急预案,并报江门市红十字会备案;成立红十字会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红十字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心理支持等救援队;协调指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做好救助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和接受审计等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防预警信息
市红十字会负责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灾情信息并及时逐级报送江门市红十字会,报送方式为红十字会系统使用的统一报表。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传真机24小时开通,确保联系畅通。
3.2 预防预警行动
及时与市民政局、市三防指挥部等部门联系与合作,掌握本市灾情发展趋势,及时向江门市红十字会发出呼吁。对重点灾害多发区域做到及时检查、重点呼吁,做好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的物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政府部门发出的预警,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红十字会将进入待命状态,并组织救援队和志愿者队伍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红十字会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向江门红十字会报告灾区,争取援助。请江门市红十字会救灾考察组赴灾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商讨救助方案,及时将调拨备灾物资予以发放,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同时向江门市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汇报市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情况。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报送内容:应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种类和灾害程度,包括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房屋倒塌、财物经济损失以及当地应急反应自救能力和救助需求等情况。
4.2.2 报送时间要求:首期灾情报告必须在灾害发生后及时报送,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
4.2.3报送渠道:灾情信息以报表形式向江门市红十字会报告。
4.2.4 救助热线电话:0750–8938836、8938839。
4.2.5 指挥和协调
现场救助工作的指挥权在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2.6 紧急处置
(1)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2)向灾区或事发地派出紧急救援队。
(3)赴灾区或事发地考察灾情。
4.2.7抢险救援、 救护和医疗
市红十字会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时协同相关部门派遣市红十字会紧急抢险救援队、医疗救护队、防疫队和心理支持服务队,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4.2.8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做好红十字会的宣传工作,扩大红十字会的社会影响,促进全社会对红十字救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活动。
4.2.9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检查评估
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绩效检查评估,针对结果做出相应处置决定,并上报江门市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
5. 灾后重建
在条件和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政府参与灾害与突发事件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红十字会要完善救灾通讯和网络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协同运作。
6.2 应急支援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队伍由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基层组织以及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等组成。
6.2.2 医疗卫生保障:医护人员来源于参加市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无偿志愿服务;医疗药品、器械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
6.2.3 经费保障:救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红十字救助金等。
6.2.4社会动员保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招募志愿工作者投入救援工作。
6.3 宣传与培训
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在群众中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开展避灾救灾项目交流学习活动。加强对红十字会救灾干部和灾害多发地区群众的救助知识培训,提升各级红十字会的综合救助能力。
6.4 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红十字会广泛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在群众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灾避险常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及修订,并报江门市红十字会、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7.2 责任与奖惩
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市红十字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制定与实施
7.3.1 本预案由市红十字会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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