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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等公共场所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的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红十字募捐箱的设置

1、红十字募捐箱限于在本市辖区内的港口、车站、银行、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进行设置。

2、红十字募捐箱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设计、制作。

3、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的单位,先由单位向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并与市红十字会签订管理协议,指派专人管理,履行职责,方能设置。

4、红十字募捐箱设置须遵循自愿原则,摆放位置由设箱单位与市红十字会共同协商同意,位置明显,方便爱心人士捐款。

5、对于设箱单位不规范的单位或企业,市红十字会积极劝导,劝导后仍不纠正,将撤销设箱,解除设箱协议。

二、红十字募捐款的清点

1、红十字会设置募捐箱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由市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在港口、车站、银行、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设置的募捐箱,安排红十字志愿者定期巡查,原则上每年必须清点一次,并将所有募捐箱捐款数额和使用情况公布一次,捐款数额多的捐款箱,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清点,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红十字会网站进行公示。

2、募捐箱开启清点,要由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设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在现场进行清点,募捐款清、存款全过程必须坚持三人或以上人员在现场监督。

3、募捐款要单独立账。募集的各种外币,不得私自兑换,一律送存银行。全市使用统一的募捐箱现金收款明细表,其现金收款明细表要一式两份,一份留市红十字会存查,一份交设箱单位;每份表格都应注明顺序编号及各类货币分类总数额,做到账目清楚。

4、募捐箱募集的款项,由市红十字会开具募捐专用发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募捐款的使用

市红十字募捐箱募捐的善款必须按有关规定用于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不得挪作它用,并在市红十字会网站及每年理事会的财务收支报告上公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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