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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生命”重大疾病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申请指南

“关爱生命”重大疾病困难群众救助项目是由“广东好人”、鹤山市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关杰初先生定向捐款,专项用于救助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公益项目。


救助对象

申请人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救助标准

1.按患者自付医疗费用的60%予以救助,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0元

2.申请对象如果是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的,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0%予以救助,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0元。
注意事项自付医疗费用原则上按申请之日计算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余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期间医疗机构指定的非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的必须药品)。

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原则上不超过鹤山市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超过鹤山市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但自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家庭年度总收入的七成以上(含)。
2.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的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产权(指普通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2套(含),且名下无产权商铺;但家庭成员总计已拥有2套产权房屋,同时拥有父辈以上留下的农村祖屋、泥砖房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总计不超过1辆,但拥有车龄10年以下排气量超过2.0升(含)的小汽车、黄牌客车、货车视为超标。
5. 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商事登记信息;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不含销售高档烟酒、奢侈品)除外。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关爱生命”重大疾病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申请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可登陆鹤山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下载,或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办领取表格)。

“关爱生命”重大疾病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申请表.docx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属于法定劳动年龄的,需提供务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诊断证明、收费明细清单、医疗收费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
5.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参加商业险理赔的报销情况凭证。
6.申请人(家属)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申请人材料后,由镇(街)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市红十字会审批。

其他说明:为配合项目宣传,受助人及其家庭有责任和义务向鹤山市红十字会提供并授权使用必要的照片、文字、视频、影像等相关资料。

鹤山市红十字会咨询电话:0750-8938836

通讯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南路18号(旧华山泉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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